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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规范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交易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14 17:37:57发布者:山东云商联商业有限公司点击: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8〕71号)有关要求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研究起草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规范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交易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的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1月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sdzfcg@163.com)形式反馈意见建议。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谢谢!

 

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9年1月2日

 

 

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关于规范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

交易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下简称“网上商城”)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交易行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的政府采购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政采中心”)负责网上商城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交易平台。主要职责包括搭建网上交易平台、建设网上交易商品库、制定网上交易规则和流程、监督供应商网上交易行为、建立网上交易价格监测和信用评价机制、协调处理网上交易纠纷等。

第二条  供应商是指经过审核认定的通过网上商城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主要包括网上商城运行前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的入驻网上商城的电商、厂商、代理商和定点供应商。

第三条  供应商在网上商城的交易活动,应遵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开透明、市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省政采中心依照相关规定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确定符合网上商城入驻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与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供应商行为规范、商品供应范围、服务内容及标准条件、评价标准、协议期限等供应商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义务内容。

第五条  供应商须按照协议约定在网上商城提供并公开发布供应商信息、商品和服务信息,达到商品品目覆盖率以及商品最低数量标准。供应商须对其发布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省政采中心负责对入驻网上商城供应商及所提供商品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一经发现违反协议规定事项,有权暂停或终止与供应商合作协议。

第七条  供应商及所提供商品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供应商应当迅速提出变更申请。凡协议规定可更改事项,省政采中心应在信息变更申请提出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予更改。

第八条  供应商须按协议约定,确定专人负责供应商及交易商品信息的日常管理,完成采购交易操作、销售服务咨询、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工作。

第九条  供应商采取设置并公开服务热线电话,或利用网上商城平台的留言功能,及时为采购人提供采购咨询及售后服务。

第十条  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通过公开竞争,获得网上商城入驻供应商资格; 

(二)平等地获得网上商城交易信息;

(三)依法在网上商城进行交易;

(四)对网上商城交易活动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

(五)平等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有权拒绝采购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供应商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网上商城入驻协议约定,如期完成交易商品上架,公开供应商及所提供商品信息; 

(二)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自主、诚信开展网上商城交易活动;

(三)依法与采购人签订并履行采购合同;

(四)为采购人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供应、工程建设和服务,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五)遵守网上商城交易规则,接受政府管理部门监管;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供应商交易行为实行综合评价管理。建立供应商交易行为综合评价体系,对供应商在网上商城交易活动行为综合评价。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表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应用:

(一)综合评价分数90分(不含)以上的,准予继续履行协议,从事网上商城交易活动;

(二)综合评价分数为80分(不含)至90分(含)的,给予警告并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网上商城交易;

(三)综合评价分数80分(含)以下的,暂停网上商城交易3个月;

(四)暂停网上商城交易期满,被暂停资格的供应商可以向省政采中心提交书面整改材料,申请恢复网上商城交易资格;

(五)协议期内,累计两次以上被暂停网上商城交易的,取消本期网上商城交易资格,并停止下一期竞争网上商城入驻资格。

综合评价结果在网上商城实时公布,供采购人择优选择供应商或商品时参考。每期网上商城综合评价情况,作为下一期网上商城征集入驻供应商的重要参考因素。

十四  本实施意见由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912

 

 

 

 

供应商综合评价积分扣减标准

 

供应商综合评价积分满分为100分,发生违约、违规、违法等行为扣减其相应综合评价积分

 

扣减评价因素

扣减评价积分标准

未按网上商城品目分类要求上架商品的

扣10分/次

商品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或商品描述与实际不符,存在夸大、虚假宣传的

扣10分/次

商品维护不及时,已停止销售或无库存商品没有及时下架处理的

扣10分/次

超市直购商品非电商平台自营商品,厂商录入商品非厂商生产制造商品,代理商提供非入驻厂商制造的商品,非本企业提供的服务的

扣10分/次

提供网上商城目录外的商品或提供销售各类特供、专供商品的

扣10分/次

网上商城厂商录入商品价格,及网上商城代理商参与网上竞价的成交价格,高于同期厂商官方网站价格,或高出同期省政府采购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调研的市场参考价的

扣10分/次

定点供应商参与网上竞价,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同行业市场合理价格的

扣10分/次

超市直购商品价格高于同期电商自有平台价格,或高出省政府采购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调研的市场参考价的

扣10分/次

网上商城交易过程中,供应商未执行网上商城入驻要求或其入驻承诺的折扣率或优惠率的

扣10分/次

已报名参与竞价,但不报价的

扣10分/次

收到竞价邀请(包括采购人选择或随机抽取)后不接受或不响应,累计达到6次的

扣10分/次

不按规定时间和履约承诺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安装调试、施工及配套服务的

扣10分/次

售后服务响应慢、态度恶劣,或者推诿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责任的

扣10分/次

送货、安装、调试过程中超出有偿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扣10分/次

提供的商品非原厂原装、全新正品,擅自更换配件、降低配置或服务标准,以次充好的

扣10分/次

无正当理由拒绝给采购人提供发票或合同的

扣10分/次

为采购人安装盗版或来源不明软件的

扣10分/次

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诋毁其他供应商

取消参与本期网上商城交易,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网上商城入驻中标或成交的

取消参与本期网上商城交易,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销售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盗版侵权或国家禁止销售商品的

取消参与本期网上商城交易,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订单或成交结果的,或者拒绝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取消参与本期网上商城交易,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无正当理由取消订单或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等,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取消参与本期网上商城交易,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合同转包的

取消参与本期网上商城交易,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利用虚构交易、编造满意度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欺骗采购人的

取消参与本期网上商城交易,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

取消参与本期网上商城交易,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拒不纠正违规、违约行为,拒不执行财政部门处罚措施的

取消参与本期网上商城交易,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被信用中国、信用山东、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取消参与本期网上商城交易,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与其他供应商、运维单位、采购人、集采机构、财政部门有关人员恶意串通的

取消参与本期网上商城交易,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向运维单位、采购人、集采机构、财政部门有关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取消参与本期网上商城交易,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利用网上商城平台系统漏洞或者其他黑客手段攻击入侵系统,篡改数据或者交易纪录的

取消参与本期网上商城交易,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采购人满意度评价。采购人从质量、价格、配送(工期)、服务四个方面进行评价,评价分好、中、差三档。网上超市和批量集中采购,对合同中每款商品履约情况分别作出评价;定点采购,对合同整体履约情况做出评价。合同中出现一个差评,该合同总评价即为差评。合同中没有差评的,按好评、中评数量多的确定合同总评价,好评和中评数量相同,则合同总评价为好评

月度订单差评率高于限值的(差评率=满意度评价为有效差评的订单数/累计订单数*100%,每月对当月订单差评率进行统计

注:有效差评是指经核实确认有效的差评

每月订单差评率达到5%,扣除信用积分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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